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战争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县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应急救急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邢台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粮食应急状态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战争及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划分为国家级应急状态、重大应急状态、较大应急状态、一般应急状态四个级别:
1.国家级应急状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2.重大应急状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
3.较大应急状态。在本市两个及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但超出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的情况。
4.一般应急状态。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以下统称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的,启动执行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按规定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以属地管理为主,按事件级别逐级上报启动上一级的预案,落实响应主体和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共同做好粮食应急工作。
2.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响应,采取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作出反应,根据粮食应急状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迅速作出启动预案的反应,按照“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粮食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台、资源整合和降低工作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加工设施、设备和供应网络,避免资源浪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交换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实现信息共享。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融媒体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隆尧县支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主任。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仓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等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外县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请求支援帮助;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形势,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工作;核实、汇总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对县内外粮食供求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意见;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的组织协调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2)县商务局负责建立和维护好全县成品粮油市场行情、供应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应急状态下成品粮油的采购、调运、供应的协调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3)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的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4)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电力局、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电力和公路运力的调度;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粮食加工和运输工作需要。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食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食品生产企业后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粮食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行为。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通报监测信息。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9)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10)县审计局负责对用于粮食应急工作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县融媒体中心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隆尧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预案,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监督管理和负面信息的管控,正确引导舆论。
(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隆尧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3)其他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乡、镇政府应比照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设置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并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监测、预警与应急报告
(一)市场监测与预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应建立和维护好全县粮食市场行情、供应形势的监测、预警分析系统,通过对县内外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储备和全国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查询和信息分析,预测对本县粮食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应急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l小时之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小时之内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四、应急响应
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立即进行调研,并对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指导有关地方迅速采取措施稳定粮食市场。
(一)国家级应急状态的响应。出现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以及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重大应急状态的响应。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较大应急状态的响应。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邢台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和省、市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四)一般应急状态的响应。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出现一般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不超过2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反映有关情况。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县级储备粮数量在 500万公斤以下时,经县政府授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设施。
2.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机构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职责迅速落实下列应急措施: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
(2)实行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半日报告制度。有关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于每日的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
(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按规定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
(4)启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的实施,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订重点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尽快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通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在县级储备粮动用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或向外县商调应急粮食;
(5)启动相关地区的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并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相关的粮食加工、运输和供应单位应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投放市场;
(6)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
(7)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对重点地区确定居民口粮的定量供应范围和标准,并由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统一供应;
(8)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以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粮食、交通工具及仓储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出现一般应急状态并启动本预案后,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1)对本地的粮食市场动态实行24小时监测,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做好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工作;
(3)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和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在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乡、镇要按照工作组的要求及时改进工作,确保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落实到位。
(五)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以及本级的粮食储备计划,足额安排粮食储备补贴资金,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能力。
2.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充实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有关规定,地方成品粮油储备或加工要确保达到当地10天的市场供应量,确保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状态。
3.粮食经营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进入一般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当地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掌握、联系一批靠近粮源和重点销售地区且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在县内确定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为定点加工单位。
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被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须服从当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确保应急粮食如工任务的完成。
2.建立优化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驻军的粮食用量及城乡救济需要,按照县城和建制镇每1万人1个供应网点的标准,认定信誉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全县确定京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张庄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东良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双碑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尹村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山口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固城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北楼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共11家粮油供应单位39个供应网点。
3.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的原则,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提前确定粮食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工作顺利进行。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在应急状态下粮食运输的畅通无阻。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应急状态下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被指定企业的加工、供应和储运能力等动态状况。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按程序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5.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网络适用于战争状态。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四)通信保障。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一)有关部门的后期处置工作。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进一步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审计部门要对应急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进行监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隆尧县支行要会同本级财政、粮食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的储备粮及用于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占用的贷款,应在6个月内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在6个月内,安排补充已动用的储备粮。
(二)征用补偿。粮食应急工作结束后,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对应急工作中紧急征用的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仓储等设施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被征用的交通工具和仓储等设施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粮食应急指挥部应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三)奖励与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扬、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有关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被指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的企业拒绝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任务,或不按照指定的供应方式供应,擅自提高粮价的;
(4)在粮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则
乡、镇粮食应急预案。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报县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